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0 ›› Issue (3): 144-152.
王秀梅, 司伟攀
WANG Xiumei, SI Weipan
摘要: 政府积极治理和公众积极参与是惩治腐败的一体两面, 二者缺一不可。但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反腐时, 尚存在参与方式碎片化之弊端, 这与公众对腐败容忍程度较高、法律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自身参与能力较低等因素密切相关。此种境况, 既不利于我国反腐体系的构建, 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持续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广度和深度。因此, 为实现公众参与反腐的制度化、体系化和满足腐败治理的现实需要, 营造腐败零容忍观念、建立专门的民间反腐组织、完善并积极宣传举报法律制度、提升公众自身参与反腐的能力等, 均是更好地鼓励公众参与反腐的可行措施。同时, 坚持官员隐私权有所克减之理念, 也是调和公众参与反腐与“官员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消除公众参与反腐碎片化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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