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欧美学界产生广泛影响的格沃斯学派的基本哲学立场与传统道德哲学思潮不同。格沃斯道德哲学的规范性既不是建立在具体的经验善,比如幸福,也不在善的生活或者超验的自由性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施为能力(agency)的规范性(normativity)结构之中。他采用了辩证逻辑的方式,通过施为者内在慎思,阐明了一个内容和形式都兼具必要性的道德最高原则。一言以蔽之,格沃斯的道德哲学认同道德有唯一普遍有效最高原则,但此原则既非纯粹形式的,亦非纯粹经验的,而是兼顾两者的。该原则的实践必要性完全建立在施为主体对施为能力的前提条件以及逻辑一致性的必要认同之上。这样一来,格沃斯的道德哲学就同以超验形式主义为特征的康德哲学,以精致计算有用性为特征的功利主义,个人品格塑造为特征的德性伦理学有了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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